顾雏军案再审宣判:三罪变一罪,刑期降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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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撤销原判决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维持原判决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决对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无罪。

2019年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做出了公开宣判。一纸再审判决,让10余年前的顾雏军案重新走入大众视野。

原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680万元罚金

2008年1月30日,已经案发近3年的顾雏军案迎来一审宣判。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60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同案被告人姜宝军、张宏、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也因此案获罪。

一审宣判后,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至此,轰动一时的顾雏军案,以顾雏军获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画上了休止符。

再审改判,三罪变一罪+刑期五年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顾雏军的申诉,提审此案。再审程序的启动,也让顾雏军案再次成为行业和舆论关注的热点。

历时4个多月,今日,最高法对顾雏军案做出了再审判决。判决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分别梳理了顾雏军案的事实,并重新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定罪量刑。其中,原审中与“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关的判决均被撤销。

就“虚报注册资本”,最高法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使公司的资本总额发生减损,而且,由于本案侦查期间公司法已经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例的上限作出了修改,由原来的20%提高至70%,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就“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最高法认为,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经达到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度,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不应追究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就处罚最重的“挪用资金”,最高法将其拆分为两个部分对事实进行了重新认定。

对于“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的部分,最高法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挪用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注册成立个人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等其他上市公司,不仅侵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故此,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正确。

对于“涉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的部分,最高法认为,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将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挪用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存在,但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在挪用资金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同时,最高法再审判决指出,在挪用2.9亿元资金的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是,鉴于本案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原审对于“涉及扬州亚星客车”部分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最高法将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为五年。

根据上述再审判决可以看出,顾雏军案原审中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错误,撤销了原审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判决,为相关人员翻案,让顾雏军从原审的“三罪”变为仅“一罪”,但是也再次认定了顾雏军及相关人员挪用资金的事实。

事隔14年,顾雏军案终于画上句号。截至《电器》记者发稿,顾雏军并未对再审判决公开发声。基于再审判决,顾雏军等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而已执行罚金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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