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合格再用制度促进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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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中国耐用消费品生产行业缺乏规范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判废年限的确定方法,多数企业都采取了以较短时间明示的方式。若在达到期限的产品技术状态基本完好的情况下,强行废弃这些产品,不仅会造成消费者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也不符合社会绿色发展的理念。以部件再使用为特征的耐用消费品合格再用制度,可以通过合理的维修,包括更换零部件的措施,有效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在产品安全管理领域,产品的使用寿命并不意味着将产品报废,而是提醒消费者要及时对产品的安全状态和使用性能进行检查。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并非一定是不安全的产品,经过适当的检修,其安全水平与安全使用年限内的产品无异。家用电器合格再用制度的建立,将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环境影响的有效控制,并将降低消费者的产品使用成本,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

  目前中国耐用消费品生产行业缺乏规范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判废年限的确定方法,多数企业都采取了以较短时间明示的方式。若在达到期限的产品技术状态基本完好的情况下,强行废弃这些产品,不仅会造成消费者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也不符合社会绿色发展的理念。以部件再使用为特征的耐用消费品合格再用制度,可以通过合理的维修,包括更换零部件的措施,有效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在产品安全管理领域,产品的使用寿命并不意味着将产品报废,而是提醒消费者要及时对产品的安全状态和使用性能进行检查。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并非一定是不安全的产品,经过适当的检修,其安全水平与安全使用年限内的产品无异。家用电器合格再用制度的建立,将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环境影响的有效控制,并将降低消费者的产品使用成本,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

  

产品使用年限

  家用电器的使用年限,直观理解就是可以安全、经济使用的持续时间。对于多数消费者而言,以往主要是涉及经济性的问题,用久了会经常坏,坏了就用不了,修理要花钱,而且旧了就不好用,买一台新的更要花钱。2007年,GB/T 21097.1?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正式发布。该标准让家电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水平与使用年限的关系进入公众视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了解到,家用电器用久了,安全性可能会变差,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会增加。

  时至2016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发布,将家用电器超期使用导致的问题从涉及安全,进一步提升至“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同时,家用电器超期使用导致的另外一个问题也引发关注,那就是产品运行能效降低。在极端的情况下,有人统计过,高龄家用电器的耗电量可能要超过原耗电量的40%,使得消费者的电费支出大幅增加。由此可见,家用电器在超过合理的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将导致安全、环境以及能效问题。

  与传统的产品寿命概念不同的是,对使用寿命的判定并不以发生故障或消费者明显感觉到差异作为依据,判定的依据可能是性能指标的劣化,出现有害物质泄漏的概率或安全事故的概率提升,对于安全使用年限以及环保使用年限的确定,一般是以1%以下作为判定准则。因此,包括家用电器和家用燃气具的使用期实际上是一个产品安全、环保和能效管理概念,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由于产品性能退化到没有维修价值,而需要进行废弃处置的使用寿命。

  然而,消费者始终关心所购买的耐用消费品在废弃处理之前可以使用多长时间。从耐用消费品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看,高质量的产品通常可以在声称的安全使用期之后继续使用多年。这些产品在达到生产企业声称的安全使用期时,基本上仍然在安全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方面满足出厂检验合格判定要求,只有少数产品某些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合格,通常利用维修手段就可以修复。至于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情况就更少,即使如此,只要经过具备相应技能的服务人员进行维修,例如更换相关的部件,安全性能就可以恢复,满足出厂检验的合格要求。高质量的耐用消费品通常在超过使用年限和判废年限1倍的使用期间内,发生故障的概率,尤其是安全相关故障的概率不会明显提高。因此,将这些达到安全使用年限和判废年限的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行报废处理,会造成明显的浪费。

  

使用寿命的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显然,从安全、环保以及能效的角度,多数的耐用消费品,包括家用电器和家用燃气具都应规定使用限期。GB 17905?19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规定了若干燃气具判废年限的下限值,如使用人工煤气的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的判废年限为6年,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的判废年限为8年。GB/T 21097.1?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规定了家用电器的安全年限管理要求以及再生利用要求。2016年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在2006年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基础上,将使用范围由原先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到所有的家用电器和家用燃气具。

  但是,目前实施情况总体而言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预期差异较大。主要问题在于,与《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配套的法规、标准和执行细则等不完备,例如,未规定这类产品在限期之后的处理方式。在家用电器和燃气具行业,至今并未发布用于实施该项规定的指导性文件。必须指出的是,国家目前大力倡导的绿色发展政策,要求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耐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可重复使用性、可再制造性以及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部件的易拆解(分离)性和易回收性等。严格来说,目前对达到安全使用年限和判废年限之后的产品的合格状态判定,尤其是对产品进行维修之后,继续使用产品的做法,在法规和技术标准方法是缺乏依据的,无法支持实现绿色发展的目标。

  从目前情况来看,生产企业普遍对其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判废年限持较为保守的态度,导致多数情况下企业对产品寿命的明示值明显少于产品的实际状况。由于多数超期产品的状态良好,消费者对产品超期使用的不良后果缺乏认识,造成超期使用的情况普遍存在的局面。

  比较而言,国外品牌的同类产品,通常设计寿命较长。例如,某国外品牌的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的设计寿命大致为15~20年,而国内企业多数按6~8年的规定判废年限。换言之,国内企业的产品即使超期1倍,实际使用时间仍然未达到国外同类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同时,来自一些企业的售后服务的数据显示,超期使用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概率较高的现象并不明显,超期1倍时间内的产品与使用年限内的产品的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基本相同,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目前中国企业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判废年限明示值过于保守。

  

超期产品的处置

  对于达到和超过使用年限的产品处置,最简单的措施就是停止使用、报废处理。实际上,除消费者自己之外,没有任何人或企业、政府机构能够有效阻止超期产品继续使用。超期使用的产品虽然质量处于不安全状态的概率增大,但是,这是同类产品的平均状态,不能作为具体个别产品质量状态的判定依据。多数的家用电器产品即使超期1倍时间,安全相关故障发生的概率一般也不会达到安全使用年限内的10倍以上。以1%的安全相关故障概率作为安全使用年限判定基础意味着,即使超期1倍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概率只在10%以下。换言之,产品在安全使用年限内从未发生故障或其他异常,以达到安全使用年限作为确定其安全状态不合格的依据,误判的概率大致是99%,如果该产品一直保持状态继续使用到2倍的安全使用年限,误判的概率将超过90%。

  曾有人建议,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可以通过暂停售后服务等方式来引导消费者更换产品。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可以按使用时间将一台产品视为“安全”或“不安全”,但是从技术角度,这样的“安全”产品可能是不安全的产品,而“不安全”的产品可能是安全的。如果产品在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后出现故障,暂停售后服务的结果未必是引导消费者重新购买一台产品,也可能是引导消费者寻求其他售后服务来源,在社会产生更严重的产品安全风险。

  

建立合格再用制度

  GB/T 21097.1?2007不仅定义了安全使用年限,同时也定义了再使用的概念。所谓“再使用”就是旧家用电器经过鉴别、维护、维修、消毒等处理,经检验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继续正常安全使用。该标准给旧家用电器包括以及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用电器指出了一条处置途径,当检验结果确定其安全状态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仍然是可以继续安全使用的。由此可见,安全使用年限和判废年限是确定产品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的指标之一,同时该指标既不是唯一的,更不是充分的。

  2004年IEC发布了IEC 62309:2004《含可重用部件产品的可靠性 功能性能和试验要求》。该标准对部件的再使用规定了完整的要求,包括与市场准入管理相关的文件规范化和质量检验要求。其中涉及一些特色明显的概念。

  合格再用(Qualified-as-good-as-new,Quagan),经过一次或多次正常使用的部件状态,但是并非不适宜用于再次销售的二手部件状态,而且在再次销售之前经过修理,并通过以文件具体规定的质量检验,其全部的可靠性指标满足产品等同年限要求。合格再用部件经检验满足作为等同年限产品的新部件使用要求,文件规范性和质量检验水平应达到相应产品的市场准入要求。

  使用年限(Useful Life),在给规定的运行条件下,某一时刻开始至故障率升高到不可接受水平,或出现不可修复故障而终止的时间间隔。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年限是允许通过维修工作维持的,例如,若产品可以通过定期更换某些部件而达到40年的使用年限,该产品的使用年限就是40年。

  设计年限(New Designed Life,NDL),在规定运行条件下,仅由首次使用的新部件构成的产品的预期使用年限。设计年限可能取决于产品的使用条件、市场要求、能源效率、经济性、技术因素等。

  等同年限(As-New Designed Life,ANDL),在规定运行条件下,至少采用一个再使用部件的产品的预期使用年限。等同年限与设计年限两者既不需要相等也不需要成比例,但是,允许等同年限不短于设计年限。

  IEC 62309:2004于2004年转换为欧盟标准EN 62309-2004,于2008年转换为日本工业标准JIS C5750-4-1-2008。2015年,该标准纳入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转换计划,由全国电工电子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以等同采用方式进行转换,预计在2017年完成起草工作,将以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实施。

  以部件再使用为特征的耐用消费品合格再用制度,随着IEC 62309:2004的发布实施在各国逐步建立。日本的耐用消费品合格再用制度在2008年开始实施,称为《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该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产品检修期限必须设定在设计标准使用期限之前、时间跨度为1年以上至3年以内,检修期跨越越家电生产企业声明的设计使用年限,并以设计使用年限作为中点,短则为前后6个月,长则为前后18个月。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的产品,只要经过规定的程序检修后,质量状态合格,仍然允许继续使用。强制安全检修制度通常具备规范化的程序要求,在使用现场完成必要的维修,包括零部件更换,以及规定的质量检验,使已经达到原先使用年限的产品获得新的等同年限,从而大幅度延长产品的实际使用年限。

  

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按现行标准确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判废年限,在规定年限末,仍然有99%左右的产品处于安全状态,如果不加区分而将其全部进行废弃处理,对社会资源利用以及消费者利益维护的影响都是消极的。有人提出,建立基于安全使用年限和判废年限的强制报废制度,有利于启动内需,促使更新换代,促进市场形成合理的、可预期的刚性需求,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但是,将状态良好的产品,甚至不需要经过维修就保持安全、合格状态的产品进行报废处理,势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即使报废的产品的零部件可以生产原材料用于新产品的制造,但是在此过程中仍然会消耗资源和造成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国内不少产品的设计寿命不到国外同类产品一半的背景下,资源利用效率显得更为低下。同时,较短的设计寿命要求可能会造成较低的产品质量要求,并在国内市场形成低质、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

  以IEC 62309:2004为基础的合格再用制度的基本原理,是以产品的安全性能为依据来确定耐用消费品的使用年限。事实上,产品的其他部件多数使用年限比安全相关部件长许多,而且产品中通常存在一些易损件,在产品的正常使用期内需要更换,甚至是多次更换。例如,储水式电热水器的镁棒、密封胶圈等易损件的更换,已被认为是正常和必须的维护方式。当安全相关部件作为一种更换周期更长的易损件,同样可以被社会接受时,消费者只需要花费相当于买新产品15%左右的费用(含上门更换、维护服务费)就可以使产品安全水平得到保障,性能基本保持。衡量社会效益,产品制造、回收处理的资源消耗大幅度下降。以储水式电热水器为例,电气部件、保护器件等安全相关部件的制造过程能耗大约仅为整机的5%~8%,而其他结构部件的经济使用年限至少为安全相关部件安全使用年限的2倍。换言之,更换安全相关部件后,整机的使用寿命可以延长1倍。

  以IEC 62309:2004为基础的合格再用制度在发达国家实施多年,并已经为社会接受。所以,随着IEC 62309:2004完成中国标准的转换,在中国建立以更换部件的方式延长产品使用年限的合格再用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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