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二选一”“杀熟”被重点规制

                    

本文来源: 《电器》杂志 作者: 于璇,由 电小二 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定》共七章40条,分为总则、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网络领域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不断出现。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分为两类情况:一类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另一类属于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之前引发行业普遍关注的“二选一”以及近期引发讨论的数据“杀熟”等行为。

《规定》针对利用技术手段引发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进行规制。第三章和第四章明确规定了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三章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流量劫持、妨碍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进行细化完善。第四章重点列举和阐述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表现予以细化,对反向“刷单”、屏蔽广告、“二选一”、数据爬取、数据“杀熟”等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规制。

针对“二选一”,《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限制销售区域或时间、限制参与促销等方式,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具有依赖关系的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同时,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限制销售区域或时间、限制参与促销等方式,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具有依赖关系的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针对“杀熟”,《规定》第二十一条做出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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