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明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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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新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按照聚焦重点问题、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总体思路,《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主要从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3方面,作了重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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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随着基加利修正案对中国生效,具有温室效应的氢氟碳化物(HFCs)被纳入受控物质范围。一方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接中国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另一方面,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这样在表述上更具有包容性。

第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受控物质的管理措施,以提升监管效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完善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将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对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要求其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完善了法律责任方面的制度,使得管理更规范。其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其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处罚种类,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部分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处罚。其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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