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

                    

本文由 电器杂志 发表,转载请注明来源!

2024年4月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所谓“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是指以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为基础,对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实施碳相关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批准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获得授权实施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适用于《通知》。依据相关温室气体量化标准,仅对组织、产品、项目等的排放量进行核算与验证的活动(如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报告、碳盘查、碳核算、碳核查等),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

根据认证目的与需求不同,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分为碳减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三类。每类均涉及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

在内容要求上,《通知》明确规定,除了需要包含适用范围、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等通用要求外,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须要满足碳减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各类别的特殊要求。其中,碳减排/清除类应当包括对认证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基准线的描述,以及确保减排效果符合性的要求;碳披露类应当包括规范指导企业建立确保披露的相关信息具备持续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措施;碳中和类应当包括遵照以自主碳减排策略为主,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再通过碳抵消方式中和无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则。

此外,认证机构备案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应满足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原则:一是不得违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以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方针;二是不得违背各行业碳减排、碳清除、碳披露、碳中和的发展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低碳化转型要求;三是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碳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碳相关服务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或雷同;四是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涉碳法规和标准规定。

各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工作。对于已经备案的认证规则要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规则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统一上报平台注销,同时对已发出的相关认证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

(0)

本文由 电器杂志 发表,转载请注明来源!